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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彭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佳。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同月3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4月14日由岳阳县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雄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彭佳四次容留多人在自己位于岳阳县黄沙镇坪中村第五村民组的家中吸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30日,吸毒人员戴某在被告人彭佳家中,吸毒人员罗某、胡某、罗某甲、彭晚辉、何某跃先后也来到被告人彭佳家中,罗某在何某跃处购买1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彭佳和罗某、胡某、罗某甲、彭晚辉、戴某、何某跃七人一起在客厅内采取吹壶的方式将毒品冰毒吸食。2、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何某跃电话确认被告人彭佳在家后,携带价值约50元的的毒品冰毒来到被告人彭佳家中,两人一起在客厅内采取吹壶的方式将毒品冰毒吸食。3、2017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戴某电话确认被告人彭佳在家后,携带价值约100元的毒品冰毒来到被告人彭佳家中,两人一起在客厅内采取吹壶的方式将毒品冰毒吸食。4、2017年3月20日晚,何某跃电话确认被告人彭佳在家后,携带毒品冰毒来到被告人彭佳家中,随后孔某也来到被告人彭佳家中,三人一起在客厅内采取吹壶的方式将毒品冰毒吸食。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彭佳的供述,吸毒人员戴某、罗某、胡某、罗某甲、何某跃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佳无视国家法律,四次提供场所供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中一次容留六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先来人民陪审员  瞿月爱人民陪审员  龙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