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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晓军与霍瑞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军,霍瑞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624号原���张晓军。被告:霍瑞刚。原告张晓军与被告霍瑞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贰佰元及利息柒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2日,原告张晓军给被告霍瑞刚安装金刚网纱窗,剩余款贰佰元未付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言明当年六月一日付清,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被告明确的住址,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号码,经多次拨打手机均无法接通;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住址,本院人员寻找未果。本院穷尽手段找不到被告,可认定原告所提供被告信息、住址不准确。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雅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