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嘉华演艺文化有限公司与渭南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曲江嘉华演艺文化有限公司,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嘉华演艺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晨阳,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界,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严士明,男,汉族,系该公司策划主管。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嘉华演艺文化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0000元、案件受理费8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120000元案款,剩余846元案款被执行人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已交来本院,本院已兑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嘉华演艺文化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2民初221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