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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郝庆云与刘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庆云,刘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郝庆云,男。被执行人刘宏飞,男。本院执行的郝庆云与刘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庆云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宏飞向申请执行人郝庆云偿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70元,申请执行费1750元。但被执行人刘宏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