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郝庆云与刘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庆云,刘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郝庆云,男。被执行人刘宏飞,男。本院执行的郝庆云与刘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庆云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宏飞向申请执行人郝庆云偿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70元,申请执行费1750元。但被执行人刘宏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