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关玉广与关同学、关相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广,关同学,关相文,关朝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235号原告:关玉广,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同学,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关相文,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关朝军,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多奇志,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关玉广与被告关同学、关相文、关朝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关玉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玉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