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398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被告:黄某,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原告陈惜君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丽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佘少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