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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占权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李占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5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韩宝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权,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上诉人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占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8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伟及被上诉人李占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按10,459.11元支付被上诉人工资,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年休假工资、失业金损失,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实际拖欠被上诉人工资10,459.11元,一审判决按照被上诉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当;仲裁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主张的2016年春节集中休假未予反驳,应视为双方对休年休假达成一致,被上诉人实际休假天数大于其应休假天数(1天);被上诉人离职时未要求领取失业金,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应自行承担后果。被上诉人李占权辩称,拖欠工资应按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计算,2016年春节休假期间如果项目有问题被上诉人得上班,双方对离职原因意见不一致,被上诉人虽然未在解除通知上签字,但要求上诉人办理失业保险。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不支付李占权工资、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损失;2.诉讼费用由李占权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占权系城市家庭户口,于1997年8月1日参加工作。2015年6月18日,李占权入职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师工作。2015年7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李占权未休年休假,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支付李占权年休假工资。2016年8月3日,李占权以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6年8月15日,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通知李占权可以离职。李占权未领取失业金。另查明:李占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8,771.52元,李占权2016年平均工资为9,173.7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拖欠李占权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的工资。再查明:2016年10月9日,李占权向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为:被申请人(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占权)2016年6月1日至8月15日工资24,838.7元、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经济赔偿金30,000元、带薪休假10天工资4,597.7元、失业补偿3个月3120元。2016年11月24日,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于劳人仲字[2016]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24,838.7元、年休假工资1,028.4元、失业保险损失3120元;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6年12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李占权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关于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入职时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李占权的入职登记表,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对李占权所述2015年6月18日到入职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予以确认。至于离职时间,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于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主张不支付李占权工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于欠付李占权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工资的事实无异议,故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依法支付李占权该期间工资。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主张李占权未能有效履行其职责,给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意见,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未见李占权签字,李占权对此又不予认可,故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欠付工资数额问题,李占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8,771.52元,故一审法院支持李占权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工资为21,979.21元(8,771.52元×2个月+8,771.52元÷21.75天×11天)。庭审中,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与李占权工资打卡记录明细不符,此工资表上未见李占权签字,且李占权又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主张不支付李占权未休年假工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李占权于1997年8月1日参加工作,至2016年8月15日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之时,李占权已累计工作10年以上,现李占权主张年休假10天,其请求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李占权2016年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天,李占权2016年平均工资为9,173.7元,故一审法院支持李占权年休假工资843.56元(9,173.7元÷21.75天×1天×200%)关于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李占权已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反驳意见,因李占权年休假应从2016年6月19日开始计算,李占权在2016年春节期间休假天数入不应与其2016年年休假天数相抵,故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主张不支付李占权失业金损失问题。《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本案中,李占权系因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填写李占权离职原因为员工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并非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原因离职,故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李占权失业金损失。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李占权单位工作1年1个月,应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鉴于仲裁裁决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李占权年休假工资3120元,李占权未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李占权主张的失业金3120元予以支持。关于李占权主张的利息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加班费、住房公基金损失;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还李占权清白,同时对诬陷员工的幕后指使人接受法律的制裁的诉讼请求,因李占权此意见系反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前置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李占权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一审法院不予处理。一审法院判决:一、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占权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工资为21,979.21元;二、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占权未休年休假工资843.56元;三、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占权失业金损失3120元;如果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二审庭审中自认2016年9月中旬到沈阳荣川科技有限公司就业,2016年春节期间除正常假日外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另安排5天休假。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应支付的拖欠工资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月薪构成基本工资5000元及岗位绩效补贴5000元,2016年6月1日至8月15日因被上诉人负责的项目未能正常运转,不应支付被上诉人岗位绩效补贴。被上诉人主张其月基本工资10,000元,依据被上诉人工资卡银行流水记录,被上诉人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每月实发工资均为9000元左右。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工资中含岗位绩效补贴5000元,现主张从2016年6月1日至8月15日拖欠工资中每月扣除岗位绩效补贴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依据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认定上诉人应支付的拖欠工资额公平合理,上诉人的该项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未休年假工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李占权已累计工作10年以上,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折算办法,被上诉人李占权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共计应休年休假11天,被上诉人认可2016年春节期间除正常假日外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另行安排休假5天,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6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有误,但鉴于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本院不予调整。上诉人主张不应支付上诉人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失业金损失。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上诉人未及时为被上诉人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应当赔偿被上诉人失业金损失。被上诉人自认2016年9月中旬到沈阳荣川科技有限公司就业,其实际失业时间为1个月,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1个月失业金损失1224元。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807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变更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80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李占权失业金损失1224元;三、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如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元,均由沈阳森泰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 鑫审判员 刘风霞审判员 池 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