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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钱桂芹、贾文发对张作义、杨静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桂芹,贾文发,张作义,杨静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31号申请人:钱桂芹,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申请人:贾文发,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张作义,现住白城市。被申请人:杨静茹,现住白城市。申请人钱桂芹、贾文发因与被申请人张作义、杨静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白雪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白城市长庆北街21-2号楼4单元6层东1户房屋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钱桂芹、贾文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白城市XX北街XX-X号楼X单元X层东1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