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唐学权与齐仕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权,齐仕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970号原告:唐学权,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齐仕全,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所地不详。原告唐学权与被告齐仕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唐学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学权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原告唐学权负担。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