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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静与冯强、安小波、王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静,冯强,安小波,王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郭静,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8日,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冯强,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24日,住渭滨区。被执行人安小波,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6日,住渭滨区。被执行人王宏飞,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18日,住渭滨区。本院在执行郭静与冯强、安小波、王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冯强、安小波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经查被执行人王宏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