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王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王红玲,张超,邱慎胜,刘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20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38号。法定代表人:郭俊青,行长。被执行人王红玲,女,1977年4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超,男,1975年4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邱慎胜,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攀,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淄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与王红玲、张超、邱慎胜、刘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