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加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加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加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赵树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田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加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加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