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七里河支行与被申请人武姜涛、武鸽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七里河支行,武姜涛,武鸽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26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七里河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金融大厦。负责人:任玉君。被申请人:武姜涛,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被申请人:武鸽鸽,女,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七里河支行与被申请人武姜涛、武鸽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七里河支行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7)豫0305财保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武姜涛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南街9号楼4-701号(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3988**号)房产一套。后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武姜涛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南街9号楼4-701号(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3988**号)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姜涛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南街9号楼4-701号(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3988**号)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