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美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8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美洲,家住巴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军,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美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汶婷、被告人李美洲及其辩护人赵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李美洲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北二环中路98号附近处时,与停在路边的浙B×××××号小型轿车及车旁驾驶员张某1发生碰撞,造成张某1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美洲驾车逃逸。经检测,被告人李美洲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李美洲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37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法医学鉴定,张某1外伤致肢体关节韧带损伤,此伤构成轻微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美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美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美洲与张某1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已赔偿张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取得了张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美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张某2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涉案相关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事件单、处警经过、查获经过及被告人李美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美洲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一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美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美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赵军请求对被告人李美洲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美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 燕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