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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65号之二被执行人张伟,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蓝田县。现在监狱服刑。张伟犯运输毒品罪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张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因张伟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伟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伟名下的奇瑞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