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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定云与胡玉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定云,胡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唐定云,男,汉族,1959年02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胡玉全,男,汉族,1965年0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唐定云与胡玉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玉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也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即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村、社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还商请公安机关临控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下落,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也到被执行人胡玉全住房所在地予以了搜查,未搜查到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程序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夏小康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科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