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传勇与李桂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勇,李桂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269号原告:高传勇,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梅,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荣,女,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庄河市。原告高传勇诉被告李桂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耀华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