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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富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富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安丘富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孙永健,解芳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财保124号申请人: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电话:XX。法定代表人:姜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召辉,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丘富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孙永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安丘富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住所地XX。负责人:解芳灵,经理。被申请人:孙永健,男,成年,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解芳灵,女,成年,住诸城市���申请人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四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110万元)。申请人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莲房权证潮河字第××号房产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丘富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保全期限至2018年6月26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孙永健的银行存款5万元,保全期限至2018年6月26日止。三、冻结被申请人安丘富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保全期限至2018年6月26日止。四、查封被申请人孙永健位于诸城市XX的房产一处,保全期限至2020年6月26日止。五、查封被申请人解芳灵名下鲁G×××××号牌车辆一辆,保全期限至2019年6月26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德粉提示: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将承担保全被解除的风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