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振清与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清,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刘春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行初11号原告高振清,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421918-1,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广场路1号。负责人白平和,区长。委托代理人马成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春岱,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刘秀芹,女,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清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高振清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振清负担。审 判 长 姜 敏审 判 员 商利群人民陪审员 李新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孙立平书 记 员 高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