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钟建华与被告犍为县清溪镇丁家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华,犍为县清溪镇丁家村二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053号原告:钟建华,男,生于1973年2月2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欣,犍为县孝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犍为县清溪镇丁家村二组,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丁家村*组。负责人:陈国富,该组组长。原告钟建华与被告犍为县清溪镇丁家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钟建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建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00元,由原告钟建华负担。审判员 王世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志平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