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26黄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026号之一被执行人:黄浩,男,1981年8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黄浩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张刑初字第03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黄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被执行人黄浩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浩的银行账户,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浩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初字第030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俊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佐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