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国辉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568号罪犯李国辉,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无业,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0)贵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国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一千元,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2012年3月6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2015年6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4日止。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国辉自2015年6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104.6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李国辉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国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累犯情节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一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