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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与徐忠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徐忠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542号原告: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113室247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经营场所:福州市福清市阳下街道洪宽工业村)。法定代表人:陈允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棠、项涛,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徐忠于,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忠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丽钦人民陪审员  俞晓红人民陪审员  陈秀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玮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