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与徐忠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徐忠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542号原告: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113室247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经营场所:福州市福清市阳下街道洪宽工业村)。法定代表人:陈允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棠、项涛,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徐忠于,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忠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福州科瑞特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丽钦人民陪审员 俞晓红人民陪审员 陈秀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玮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