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宋晓丹与王永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丹,王永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晓丹,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王永芝,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晓丹与被执行人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永芝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