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志君与盐山县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君,盐山县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55号原告:朱志君,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山县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北环路。法定代表人:王大龙,任该公司经理。朱志君与盐山县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朱志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436元,由原告朱志君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