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颜智平与徐水平、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智平,徐水平,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智平,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辉,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水平,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源,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贺大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向东,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颜智平因与被上诉人徐水平、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颜智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辉,被上诉人徐水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源,被上诉人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务金额较大,上诉人颜智平与被上诉人徐水平之间长期有多笔资金往来,除了本案上诉人颜智平起诉的五笔借款,颜智平还于2014年3月27日给被上诉人徐水平转账500000元,2014年5月9日给被上诉人徐水平转账450000元,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徐水平还款95万元,是否系还本案所涉借款应进一步查清。此外,对于本案一审中没有认定的两笔借款,分别为2015年2月20日借款49万元及2015年1月20日借款30万元,上诉人颜智平虽然未直接汇入被上诉人徐水平账户上,但是否实际存在借款情况,应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颜智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振强审判员 贵黎莹审判员 龙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广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