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金东与胡基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东,胡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罗金东,男,生于1966年10月2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教师。被执行人胡基海,男,生于1966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罗金东与胡基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胡基海之妻王绍曲名下的一间门面房进行了查封,且扣留了房屋租金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1)鄂郧西民初字第01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员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茂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