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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211赵泽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泽银,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句容经济开发区。2010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7年2月16日因吸毒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1日因吸毒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6月12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泽银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泽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赵泽银在句容市华阳镇碧海蓝天洗浴中心,趁被害人许某熟睡之际,窃取被害人许某储物柜手牌钥匙,打开被害人许某存放私人物品的储物柜,从中窃得现金人民币3100元。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赵泽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泽银已退赔被害人许某现金人民币310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泽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人赵泽银的供述;被害人许某的陈述;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录像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泽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泽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泽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泽银归案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泽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先行羁押的7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世民代理审判员  艾 秀人民陪审员  丁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