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蔡新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新生,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高中文化,客运司机,家住兴国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新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7日,被告人蔡新生驾驶赣B×××××大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23线由兴国县古龙岗镇往兴国县城方向行驶。17时40分许,当蔡新生驾车行驶至省道323线古龙岗镇忠田村坳背组路段时,遇行人钟某在前方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蔡新生在雨天驾车未降低行驶速度,驾车遇老人横过道路时未停车让行且遇紧急情况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致使赣B×××××大型普通客车与行人钟某接触,造成赣B×××××大型普通客车损坏、被害人钟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新生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新生主动报警并投案。被告人蔡新生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蔡新生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钟某的户籍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赔偿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学毒物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蔡新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新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新生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蔡新生具有自首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蔡新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新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