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殿贵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殿贵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终3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殿贵,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殿贵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川18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殿贵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周殿贵退赔雅安市甘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损失197788元。周殿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上诉人周殿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殿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殿贵撤回上诉。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中康审判员 李开江审判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