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景山与丁慢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景山,丁慢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429号原告:袁景山,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丁慢慢,女,30岁,汉族。住新蔡县。原告袁景山与被告丁慢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袁景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0000元及利息392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房屋,实行包工包料,后经结算被告于2016年3月28日书写欠条一份,欠款190000元及利息2分,后被告只还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被告的基本情况,按其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袁景山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景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