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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7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道艮与程国和、安徽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艮,程国和,安徽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766-1号原告:张道艮,男,1951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程国和,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安徽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国际花都天香苑8幢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04997T。法定代表人:陈孝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艮诉被告程国和、安徽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国和、安徽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道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艮撤回对被告程国和、安徽钢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道艮负担。审判员  谢静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