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宇碧、林益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碧,林益权,叶小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王宇碧,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益权,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叶小洁,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字第3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宇碧与被执行人林益权、叶小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益权、叶小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车辆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林益权、叶小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宇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林益权、叶小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王宇碧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林益权、叶小洁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宇碧借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王宇碧发现被执行人林益权、叶小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