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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房益新与陈涛涛、姚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益新,陈涛涛,姚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1559号原告:房益新,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沈建,德清县雷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涛涛,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姚生伟,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房益新与被告陈涛涛、姚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房益新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陈涛涛归还原告房益新借款人民币10000元;2.判令被告姚生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叶国栋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益新委托代理人沈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涛涛、姚生伟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被告陈涛涛向原告房益新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归还时间为2017年3月8日,并由被告姚生伟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陈涛涛未能及时履行借款归还责任,系本案的过错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姚生伟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房益新借款10000元;二、被告姚生伟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姚生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涛涛追偿。若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涛涛承担(被告姚生伟承担连带交纳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叶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德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