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宋亮才与四川天骄城置业有限公司、王冰凌、杨林、成都加美盛世投资有限公司、自贡市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亮才,四川天骄城置业有限公司,王冰凌,杨林,成都加美盛世投资有限公司,自贡市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66号之一申请人:宋亮才,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四川天骄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弩,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冰凌,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杨林,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成都加美盛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思杨,董事长。被申请人:自贡市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宋亮才与四川天骄城置业有限公司、王冰凌、杨林、成都加美盛世投资有限公司、自贡市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以(2016)川0304执保1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天骄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现因被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40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解除被申请人四川天骄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财产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四川省海维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伍家坡居委会5组17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市交字第001325**号、00132521号、00132539号、00132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自国用(2016)第031114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