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振明与吉林祥辉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明,吉林祥辉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651号原告:梁振明,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吉林祥辉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孙传胜,董事长。原告梁振明诉被告吉林祥辉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辉胶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梁振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祥辉胶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振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祥辉胶带支付工资11629元;2.请求祥辉胶带承担诉讼费用诉称。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梁振明在祥辉胶带从事保安工作,祥辉胶带至今仍拖欠梁振明工资款11629元。祥辉胶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辩论、陈述的权利。梁振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尚欠工资情况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祥辉胶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事实如下:梁振明系退休公务员。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梁振明在祥辉胶带从事保安工作,祥辉胶带至今仍拖欠梁振明工资款11629元。本院认为:梁振明系退休公务员,其在祥辉胶带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祥辉胶带应当支付梁振明劳务费。综上,梁振明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吉林祥辉胶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梁振明劳务费116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吉林祥辉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