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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春艳、公主岭实验中学与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芳,公主岭实验中学,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959号原告:高占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梅,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执业律师。原告:公主岭实验中学。法定代表人:辛洪超,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东,系该学校员工。被告: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景富,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金,系副局长。被告: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徐立伟,系主任。原告高占芳、公主岭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实验中学)与被告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占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梅与原告实验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东、被告社保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金、被告人才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徐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占芳、实验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社保局、人才中心将单位和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29719.2元打入高占芳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事实和理由:高占芳系实验中学教师,自聘用起始终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根据社保局与人事局公社保联字[2004]4号文件要求,人才中心为像高占芳身份的人员代办社会保险业务。从2006年起单位为高占芳缴纳养老保险金后,代办单位出具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并加盖了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章。2006年至2013年高占芳的养老保险金手续都是按此办理的。2015年单位同事在办理调转手续时发现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未打入个人账户,致使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查高占芳2006年至2013年单位缴费17831.52元,个人缴费11887.68元,缴费合计29719.2元,有社保局、人才中心出具的专用票据及单位财务账目为凭。高占芳缴费后,社保局、人才中心未打入高占芳个人账户,高占芳和实验中学多次找社保局、人才中心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社保局辩称,承认事实,社保局关于此事进行了沟通,现政府是按照法院宣判的数额打款,实验中学还需补交一些费用。现在按照规定个人账户没办法做。我们按照人才给我们开的票据额上交给政府,后政府是按照法院宣判的数额打款。社保局系财政拨款单位,无法承担诉讼费。人才中心辩称,事实承认,没有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本院认为,社保局应当将高占芳缴纳养老保险金与实验中学为高占芳缴纳养老保险金存入高占芳在社保局的个人账户。人才中心对以上养老保险金账户存入款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人才中心成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代办处,并依据上级单位人事局与社保局联合发布文件,代理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并代理社保局收取养老保险金。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人才中心工作人员私自挪用、贪污养老保险金,致使高占芳与实验中学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没有存入高占芳在社保局的个人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规定,社保局与人才中心系代理关系,人才中心代理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社保局应当承担责任。人才中心在代理行为中,社保局给其授权并不明确。且人才中心疏于管理,致使其工作人员挪用、贪污养老保险金,是本案的起因。故人才中心应当对社保局应当存入高占芳账户养老保险金款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高占芳缴纳养老保险金11887.68元与公主岭实验中学为高占芳缴纳的养老保险金17831.52元,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存入高占芳在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二、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以上存入账户款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谷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