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步超与XX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步超,XX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788号原告:杨步超。被告:XX胜。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步超诉被告XX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步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步超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步超撤回对被告XX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步超负担。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年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