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曹晋刚、张异玲、刘高齐、刘爱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曹晋刚,张异玲,刘高齐,刘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3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A座5层。负责人赵金贵,行长。被执行人曹晋刚,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异玲,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高齐,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民,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曹晋刚、张异玲、刘高齐、刘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7000元,未受偿23541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现因被执行人曹晋刚、张异玲、刘高齐、刘爱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 锐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继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