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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谭志应、韦桂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应,韦桂荣,韦海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谭志应,男,1969年7月14月出生,壮族,住柳江区。被执行人:韦桂荣,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区。被执行人:韦海克,男,1978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221民初3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韦桂荣、韦海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桂荣、韦海克向申请执行人谭志应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韦桂荣、韦海克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桂荣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柳江区××商铺一间(证号: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