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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凌春荣、凌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春荣,凌源,黄仕鸿,周焕珍,周新焕,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37号申请人:凌春荣,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申请人:凌源,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申请人:黄仕鸿,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周焕珍,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被申请人:周新焕,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6456323Q。法定代表人:周焕珍,总经理。申请人凌春荣、凌源、黄仕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发展大道、浠水清泉镇双桥路的房产及土地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凌春荣、凌源、黄仕鸿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发展大道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房权证号为浠房权证清泉镇字第××、01××26、01××27、01××06、01××07、01××08、01××09、01××10、01××11、01××12、01××13、01××15、01××82、01××83、01××84、01××85、0××86、01××87、01××88、01××82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浠水清泉镇双桥路433-31-308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浠房权证清泉镇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发展大道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浠水国用(2013)第1××3、1××4、1××5、1××6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凌春荣、凌源、黄仕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曼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