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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邱兰兰、刘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兰兰,刘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邱兰兰,女,196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龙岩市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刘炜,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龙岩市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兰兰与被执行人刘炜(2016)闽0821民初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70000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审 判 员  吴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