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邱兰兰、刘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兰兰,刘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邱兰兰,女,196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龙岩市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刘炜,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龙岩市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兰兰与被执行人刘炜(2016)闽0821民初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70000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审 判 员 吴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