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6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耀斌、林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耀斌,林娇英,雷毅宏,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林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6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耀斌,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颜爱民,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娇英,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雷毅宏,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市桥路5号之一2号厂房2层。法定代表人:林娇英。被执行人:林云英,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2459号申请执行人吴耀斌与被执行人林娇英、雷毅宏、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林云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784078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名下闽D×××××号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娇英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塔厝社58号房产、思明区莲兴路131号地下二层第35、36号车位、思明区莲兴路59号2302室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市桥路5号之一办公楼房产、厦门市翔安区新市桥路5号之一1、2、3号厂房房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