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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杜占敏与邱丽新、宋岳辉、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90号申请保全人杜占敏,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占敏诉被告邱丽新、宋岳辉、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杜占敏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铁西路139号鸿博颐景花园N号楼5号网点房籍,建筑面积229.51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维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