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春生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生,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行初39号原告黄春生,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东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振勇,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吟宇,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学勤,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春生因诉被告瓯海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春生于2017年6月26日以其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春生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春生负担。审 判 长 吴跃玲审 判 员 章宝晓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超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