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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进珍、王龙、王宁、李永珍、师帅与清涧县宽州镇上七里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进珍,王龙,王宁,李永珍,师帅,清涧县宽州镇上七里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进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龙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宁王宁、王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铭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师帅上述五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雄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涧县宽州镇上七里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涧县宽州镇上七里湾村。法定代表人:李海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占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军再审申请人李进珍、王龙、王宁、李永珍、师帅因与被申请人清涧县宽州镇上七里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陕08民终851号民事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陕民申82号民事裁定,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进珍、师帅(李永珍的诉讼代理人)及李进珍、王龙、王宁、李永珍、师帅的共同诉讼代理人王维雄、再审申请人王龙、王宁的诉讼代理人王佩铭、被申请人清涧县宽州止镇上七里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海虎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永占、霍建军均到庭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王龙、王宁、李永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金珍、李永珍、王龙、王宁、师帅申请再审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收益分配权,故其起诉请求判令上七里村委会给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55600元,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其起诉请求属村民自治范围,如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纠正,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后,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清涧县宽州镇上七里湾村民委员会辩称,本案五申请人不具有村民资格,且本村村规民约明确规定,出嫁女自出嫁之日不具备村民资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村委会确定的土地分配方案属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宜,不属法院民事案件调整的范围。请求驳回五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再审申请人李进珍、李永珍、王龙、王宁、师帅起诉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有具体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陕08民终851号民事裁定及清涧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清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苏晓娟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冯太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静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