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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2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威宁县草��镇万顺钢管租赁站申请执行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宁县草海万顺钢管租赁站,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宁县草海万顺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威宁县五里岗街道燎原(草)。经营者万荣东,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黄花岗区公园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3094769-3。法定代表人黄国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组织机构代码75017212-7。法定代表人赵禄君,董事长。申请人威宁县草海万顺钢管租赁站申请执行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589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我院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存款不足)及部分房屋(已设立抵押,暂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屋产权信息、无股权等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案款本金1183550元及执行费等未能��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589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克忠代理审判员  李沅林执 行 员  陆世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