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大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大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徐大友,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大英镇广洋村广洋组19号。被徐大友:胡连生,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城北新区办事处上庄社区街道2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大友与被执行人胡连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