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计鹏与被告南京东邺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鹏,南京东邺百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878号原告:计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强。被告:南京东邺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20114780672018C,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吴宝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计鹏诉被告南京东邺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计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东邺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计鹏负担。审 判 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贵明书 记 员 龚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