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仪征市飞泽气体有限公司与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仪征市飞泽气体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财保50号申请人:仪征市飞泽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集镇紫竹路2号。被申请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汽车工业园中江路100号。申请人仪征市飞泽气体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8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仪征市飞泽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仪征市飞泽气体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对被申请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8万元范围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仪征市飞泽气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倩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青 来源: